国企改革下一步确认:多兼并重组 少破产

考虑到特别行政行为程序的差异性较大,因此,我们选择其他七项程序制度在省级和较大市级地方政府层面进一步比较其法制化程度,经过分析后发现:这七项程序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在省级和较大市级的情况基本一致。

[38]风险规制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回答一系列问题:风险有多大?多安全才算是安全?我们愿意为安全忍受多少不便,付出多少自由与财富的代价?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既需要借助科学知识掌握充分和准确的信息。[40]而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则需要更多地在受影响群体的利益诉求之间进行妥善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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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威胁变得更加紧迫和明显时,我们却发现自己不能借助科学的、法律的和政治的手段来确定证据、找到原因和进行补救。[14]See Dale Jamieson, Uncertainty and Risk Assessment: Scientific Uncertainty and the Political Process, 545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35. (1996).[15]哈贝马斯认为,对于这种对未来有长远影响的、依赖于预测的、要求自我纠正的活动 ,法律的规范只能进行部分的调整,并将之与民主过程连接起来。而司法的判决往往在同类事项上不容易保持一致,并且也往往较为稳定。参见第二章第三节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情况介绍。[44]OECD, Guidance Document on Risk Communication for Chemical Risk Management, 2002, p13.from: http://www.olis.oecd.org/olis/2002doc. nsf/LinkTo/NT00002D5 A/$FILE/JT00129938.PDF,(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12日)。

[20]为了证成其规制手段选择符合比例原则,这种确信至少应当涵盖两个方面,即损害发生的概率和损害程度的大小。See Committee on Risk Perception and Communication,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Improving Risk Communication,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89.pp.72-93。[5]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来看,部门规章规定的内容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22件,行政处罚的有27件,行政许可的有11件,其他行政复议、行政鉴定、审计等方面的各有3-4件。

这部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与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规定。听证制度的规范化程度最高。[7]我国现有省级政府31个(不含我国台湾地区),较大的市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城市有18个。这些规则基本上都是按照行政决策准备、拟订、咨询、征求意见、审议、决定、执行、监督、责任追究的程序进行规定。

其中,只有云南省政府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其他地方都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的。[19]它们是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山东省青岛市、青海省西宁市和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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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析对象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检索时均设定现行有效作为时效条件。又如,各地方政府关于行政听证的规定也大同小异。[11]国务院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等程序进行规定的比较少,只有部门规章3件、部门规范性文件5件。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地方性法规主要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政府规章主要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等程序。

我们以程序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查询到行政法规2件、法规性文件9件、部门规章94件、地方性法规54件、地方政府规章132件、地方部门规范性文件398件、地方规范性文件939件。地方政府规章中单独规定听证的最多,共7件,占总数的37%。[20]它们是辽宁省本溪市、广东省深圳市和河南省郑州市。我们使用的检索方法有两种:标题关键词检索与全文关键词检索。

3.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经具备比较充分的现实法制基础。在中央层次,9部法规性文件中有8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主要规定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设立程序、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程序、部际联席会议的审批程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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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74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只有4件明确提出行政应急。关于行政处罚的有8件,关于行政许可的有6件,关于调查听证的有5件,关于价格听证的有1件。

[22]即2003年5月31日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在规定行政指导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有23件,占规定行政指导的所有部门规范性文件总数的52%,其他部门发布21件,占48%。再以公开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专门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外,还有13件法规性文件专门对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进行了规定,12件部门规章对公开作了具体规定。[21]即2008年1月28日实施的《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而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的法制化程度都在50%以下。其他12件都是单独规定决策中涉及的具体制度。

我们以责任追究作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4个省、3个较大市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有40件地方政府规章标题中含执法监督字样,其中有18件省级规章、12件较大市级规章。

作为本文分析的样本库主要来自其中的两个子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和《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在地方层次上,有13件地方性法规的标题中含执法监督字样,其中有9件省级法规和3个较大市级法规。

九、初步结论以上我们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现状,从中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初步结论:1.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其中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规定的占省级地方总数的23%,占较大市总数的22%。

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听证的有738件,其中标题含听证的地方性法规有11件,9件规定的是立法听证,2件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听证。2004年之后,行政许可和行政决策听证的法律规范逐渐增多。标题含有听证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有195件,其中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有28件,关于许可听证的有39件,关于价格听证的有33件,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听证的有37件,关于信访听证的有22件,关于复议听证的有9件,关于规划听证的有6件。在地方层次,有20件地方性法规的标题中含有公开字样,其中规定村务公开的有6件、厂务公开(企务公开)的有12件、政务公开的有2件。

在127件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规性文件中只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行政应急,并作了规定。[24]它们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8月9日印发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我们经过检索后发现:《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24件行政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程序作了规定,但也都没有明确提出行政应急。在32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15件,占总数的47%。

行政听证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94%,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45%。在全国现有87件涉及行政裁决的地方性法规中,绝大部分是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和房屋拆迁的。

汇总上述法律规范可以发现:全部省级地方均以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中28个省级地方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作了规定,占总数的90%。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加以规定外,还有153份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执法作了专门规定。八、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章规定了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此外,还有112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含执法监督字样,其中省级8件、较大市级7件。

六、特别行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了特别行为程序,分别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程序作了规定。4个较大市政府的规章专门规定了行政执法争议的解决和协调机制。

从规定形式来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综合规定的不多,只有18件。[16]它们是2005年5月10实施的《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和1999年3月16日实施的《海南省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实施办法》。

[21]1个较大市政府制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我们以行政执法为标题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22件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作了规定,分别涉及质量监督检验、测绘、农业、新闻出版、交通、煤炭、林业、文化、专利、地震、商检、电力、盐业行政管理等19个领域。

黄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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